關于印發《湖南省中小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縣(市區)教育局,省直單位所屬中小學校:
為全面推進我省中小學校章程建設工作,促進中小學校依法治校、科學發展,我廳制定了《湖南省中小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我省中小學校章程建設采取“試點先行,全面推進,分級核準,各負其責”的工作原則。中小學校章程按照隸屬原則,由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核準。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可以在本地中小學校分別選擇3-5所學校,作為開展章程建設工作的試點學校,首先進行核準,對其余學校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分批次進行核準。全省中小學校章程核準工作分四個階段:第一階段,完成試點學校章程的核準(2016年8月30日前)。各地試點學校完成章程制定,各地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完成核準并正式向社會發布。第二階段,完成70%以上學校章程的核準(2017年8月30日前)。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分批推進章程建設工作,2017年8月30日前,市州要全部完成直屬學校章程的核準,縣(市、區)要完成本地70%及以上學校章程的核準。第三階段,完成所有公辦學校章程的核準和發布工作(2017年12月31日前)。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完成本地所有公辦中小學校章程的核準工作。第四階段,完成所有民辦學校章程修訂、核準和發布工作(2018年6月30日前),全面實現本地“一校一章程”的工作目標。
各地各校要落實章程建設工作必要的工作經費,在年度預算中安排章程制定核準專項經費,專項用于中小學校章程的調研、培訓、專家咨詢、試點及核準等工作。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以適當方式對本地各校特別是試點學校的章程建設予以支持或者必要的獎勵。
各地各校要加大工作力度,按照全省統一部署,按時完成章程建設工作。要把章程建設工作與《依法治教實施綱要(2016-2020)》、《全面推進依法治校實施綱要》的貫徹落實結合起來,切實推動中小學校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湖南省教育廳
2016年3月14日
湖南省中小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進現代學校制度建設,指導和規范全省中小學校章程建設,促進中小學校依法治校、科學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湖南省所有公辦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中小學校(含職業學校和特殊教育學校)及幼兒園(以下統稱中小學校)章程的起草、審議、修訂以及核準等,適用本辦法。
鄉鎮以下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小學和教學點原則上以中心校為單位共同制定一部學校章程,鼓勵有條件的村級完小獨立制定章程。
第三條學校應當公開章程,接受舉辦者、教育行政部門、其他有關機關以及教師、學生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四條制定章程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章程必須符合現行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遵循教育規律。
(二)根本性原則。章程只需對學校重大的、基本的問題做出原則規定。對于具體的、局部性問題則要通過制定詳細的規章制度,形成完備的內部管理體系予以解決。
(三)發展性原則。要根據現代學校制度建設的要求,將章程制定同學校現狀、發展愿景相結合,充分尊重本校優良傳統,廣泛吸收其它學校成功經驗,為學校教育教學和改革發展留有空間。
(四)人本性原則。章程要堅持以人為本,體現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引領,尊重教師和學生的主體地位,保障教師和學生的合法權利。
(五)實用性原則。章程應堅持適用和實效,著重完善學校內部治理結構,構建科學、合理的自主管理、自我約束體制機制。
(六)特色性原則。各校必須從本校實際出發,認真分析自身的歷史優勢和發展潛能,體現本校的辦學特色。
第五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在推進章程建設的過程中,組織多種形式的章程建設學習活動,開展本校章程建設的專題培訓和研討,形成共識。
第二章章程內容
第六條章程應載明以下內容:
(一)學校登記名稱(含簡稱、英文譯名)、學校住所、學校網址、機構性質、隸屬關系、學制和辦學規模等基本信息。
(二)學校的發展歷史、辦學宗旨、發展定位、培養目標、辦學方向和辦學特色。可結合實際,規定校訓、校風等內容。
(三)學校標識,包括校徽、校歌、校旗等。
(四)教師與學生。主要規定教師、學生的權利與義務,教師隊伍建設、考核評價、職務聘任,學生入學、學籍管理、評價以及教師、學生合法權益保障與救濟機制等。
(五)學校內部治理結構。主要規定學校的領導體制、法定代表人、組織機構、決策機制、民主管理和監督機制,內設機構的組成、職責等。
(六)教育教學和科研管理。主要規定教育教學、科研工作的主要任務、基本準則以及課程體系、目標要求、實施方式、質量監測、考核評價等。
(七)經費、資產與后勤。主要規定學校的經費來源、經費與資產的使用原則和管理制度、后勤保障與安全工作機制等。
(八)社會參與機制。主要規定學校的家長委員會、校友會、理事會等組織的定位、宗旨、職責以及基本的組織與議事規則,建立健全社會參與機制。
(九)章程修訂的啟動程序。
(十)學校章程解釋權歸屬與施行日期。
(十一)需要在章程中規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除上述基本內容外,義務教育學校要將教育部《義務教育學校管理標準(試行)》(教基一〔2014〕10號印發)作為學校治理的基本依據,并將相關內容體現在章程中;中等職業學校章程中要載明校企合作、工學結合等體現現代職業教育發展的內容。
第七條學校章程應當確立符合法治原則的校內救濟制度,明確學校受理教師、學生校內申訴的機構與程序。
第八條學校章程應當明確學校開展社會服務、獲得社會支持、接受社會監督的原則與辦法,健全社會支持和監督學校發展的長效機制。
第九條章程用語應當準確、簡潔、規范,條文內容應當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
章程根據內容需要,可以分編、章、節、條、款、項、目。
第三章章程的制定程序
第十條學校應當按照民主、公開的原則,成立專門起草機構開展章程起草工作。
章程起草機構應當由學校黨政領導、教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中等學校)、相關專家等組成,可以邀請學校舉辦者或者主管部門的代表、社會相關方面的代表、社會知名人士、退休教職工代表和校友代表等參加。
第十一條起草章程過程中,應當深入研究、分析學校辦學特色與發展需求,總結實踐經驗,廣泛聽取政府有關部門、學校內部組織、師生員工的意見,充分反映學校舉辦者、管理者以及本校教職工與學生的要求和意愿,使章程起草成為學校凝聚共識、促進管理、增進和諧的過程。
第十二條章程起草過程中,應在校內公開聽取意見。對涉及學校發展定位、培養目標以及涉及教職工與學生切身利益的重要問題,應采取多種方式征求意見、充分論證。
第十三條起草章程涉及與舉辦者權利義務有關的內容,學校應主動與舉辦者、教育行政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充分溝通、協商。
企業事業單位舉辦的中小學校,應征求舉辦者的意見;省、市直管的中小學校,應征求同級教育行政部門的意見。
第十四條章程草案應提交本校教代會或職工大會審議討論。學校章程起草組織負責人,應當就章程起草情況與主要問題,向教代會做出說明。教代會對章程草案審議意見應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第十五條章程草案征求教代會意見后,應再征求本校黨組織意見。
第十六條章程草案征求意見結束后,章程起草機構應將章程草案、起草說明以及征求意見的情況,特別是對重要問題的不同意見等,提交校長辦公會議審議。
第十七條章程草案經校長辦公會議討論審定后,應當形成章程申請核準稿和說明,由校長簽發后,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準。
第四章章程的核準與監督
第十八條中小學校章程核準工作由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其中,省、市(州)、縣(市區)直屬單位所屬中小學校的章程,需經主管單位同意后,分別由省、市(州)、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核準。
第十九條學校申請章程核準時,應提交如下材料:
(一)核準申請書;
(二)章程申請核準稿;
(三)關于章程制定程序和主要內容的說明;
(四)主管單位意見(教育部門舉辦的學校無需提供)。
第二十條對學校章程的核準申請,由所在教育行政部門法制工作機構予以受理。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成立由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及相關職能機構人員、有關主管部門代表、相關領域專家組成的章程核準委員會,負責章程評議工作。經章程核準委員會審議通過的章程,由教育行政部門專號行文核準。
第二十一條教育行政部門法制工作機構收到學校章程報審材料后,應當對章程核準稿的合法性、適當性、規范性以及制定程序,進行初步審查。初審發現材料不齊或不符合要求的,法制工作機構可以要求學校予以補充。初步審查通過的,提交章程核準委員會評議。
第二十二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法制工作機構收到材料之日起2個月內完成學校章程審查工作;涉及對核準條款、文字進行修改的,應當及時與學校進行溝通,反饋修改意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時限,要求學校修改后重新申請核準:
(一)違反法律、法規的;
(二)超越學校職權的;
(三)制定程序和章程內容違反本規程相關規定的;
(四)核準期間發現學校內部存在重大分歧的;
(五)學校法制工作機構未予通過或者提出重大修改意見的;
(六)有其他不宜核準情形的。
第二十三條經教育行政部門核準的章程文本為正式文本,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章程核準后,由學校向社會公開發布。同時,教育行政部門在教育政務網上設立專欄公布。
第二十四條學校應當保持章程的相對穩定。學校如果發生分立、合并、終止,或者名稱、類別層次、辦學宗旨、發展目標、舉辦與管理體制變化等發生重大變化時,可依據章程規定啟動修訂程序,報原核準機關核準后,由學校重新發布。
第二十五條章程核準后,學校應當指定專門機構依據章程對學校內部規章制度和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對不符合章程、在章程中沒有依據的,不適應學校改革發展實踐要求的,要及時予以廢止或者修改;對保留的文件要進行系統整合,形成以章程為統領的層次清晰、內容規范的制度體系。
第二十六條學校章程的實施由學校黨團組織、教代會、家長委員會、學生會負責監督。校長應當將章程執行情況形成年度報告或者作為學校年度工作報告的內容之一,向教代會以及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對學校履行章程情況進行檢查、指導、監督,并將學校履行章程的情況納入教育督導機構督導評估的重要內容,作為對學校績效考核和學校領導任用考察的重要內容;對學校在辦學、管理及其社會活動中違反章程規定的行為,應當予以批評并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依紀進行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民辦中小學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章程。未作規定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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